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482号原告马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王某,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