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88号之一原告:张国胜。委托代理人:李智钧,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18层2室。法定代表人:陈秋华。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原告张国胜诉被告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原告张国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胜撤回对被告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缴纳。审 判 长 柯亚兰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