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尤枝辉。委托代理人谢晓东、黄绮璇,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维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绮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5年5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4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4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税务登记证、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各1份以及送货单4份用于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容。2015年5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维银共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40元未支付。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04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3404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0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华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何熙和人民陪审员  阮锦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