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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与洪雷、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洪雷,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763号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雷,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雷、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洪雷、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九万二千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洪雷、安徽省捷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九万二千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旭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