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金梦与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梦,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金梦,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1028号长影世纪村1期11栋门市。法定代表人:常德龙,经理。原告金梦与被告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