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675号原告刘军。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6号,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柳京佑,系该单位总经理。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号甲,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金钟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雨兰,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