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675号原告刘军。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6号,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柳京佑,系该单位总经理。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号甲,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金钟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雨兰,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