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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7649王腾飞与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腾飞,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7649号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汉族,1996年6月21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98号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7992983-1。法定代表人胡海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腾飞与被执行人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226557.7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腾飞与被执行人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本案。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王腾飞与被执行人昆山澳尔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本案。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随时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潘红刚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