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6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万贵与范嗣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贵,范嗣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6民初81号原告周万贵,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周杨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云树,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嗣雄,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范芳兵,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贵与被告范嗣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万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周万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周万贵负担。审 判 长 辛 华代理审判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陈启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