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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硕代理审判员  金昌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