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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曙光,经理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放置在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车间的设备(顺序编排机壹台,型号XG-1000型;自动卧式主机壹台,型号XG-2000型;自动立式插件机壹台,型号XG-3000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