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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开存、孙民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存,孙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姜开存,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民江,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民江所有的银行存款206000元及执行费4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