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守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明,吉林省爱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43号申请人:王守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帛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