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学涛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23号罪犯李学涛,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偃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学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李学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以罪犯李学涛入狱以来确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至11月,李学涛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偃师市李村镇一带采取威胁方法抢劫过路的学生作案五起,抢得现金192元。罪犯李学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度、2015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