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8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原告崔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由于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