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景新劳动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广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新。上诉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32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应当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景新签订的《抹灰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友谊县。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青春审 判 员 武春花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