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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8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简儒,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9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王×诉至原审法院称:王×与杨×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7月19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坤。现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性格完全不能融合,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且杨×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家庭矛盾日益加深,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另王×曾于2014年起诉过离婚,王×认为,王×、杨×之间已经不适合再在一起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与杨×解除离婚关系;2.位于顺义区×号院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车库一间归王×所有;3.车牌号为×××现代领翔轿车一辆归王×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17万元由王×、杨×平均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杨×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王×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王×与杨×于199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坤。王坤现已成年。现王×以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杨×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为证明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交了对话录音予以证实。杨×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录音是在王×的暴力殴打下说的,属于瞎说,认为根据该录音并不能证明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称王×在外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要求与自己离婚。王×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17万元,要求与杨×各分担一半,为此提交了向他人借款的欠条五张予以证实。欠条显示王×向李志民、王金伟、王凤兰等人共借款11.4万元。王×承认现在的外债一共为11.4万元,其余的外债已由自己偿还了。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自己并不知道借款的事,钱也未拿回家过,借钱的人除了王凤兰外自己一个人都不认识,因此不认可上述欠款为夫妻共同外债。借款人李志民、王金伟、王凤兰也未出庭作证。另,王×曾于2014年10月2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顺义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王宝占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但又于2015年2月4日撤回了上诉。2015年11月,王宝占又持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顺义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主张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虽提交了对话录音,但是根据该对话录音,并不足以证明杨×确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杨×对此也予以否认,故对王×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的处理。现杨×明确表示不愿与王×离婚,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王×作为家庭的一员,在今后生活中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对于王×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不服,上诉至本院称:1、我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双方感情没有好转,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现再次起诉离婚是忍无可忍,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驳回离婚请求不能改变双方不幸的现状。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顺义区南彩镇郝家疃村南宁二街34号房归我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杨×同意原判。二审中,杨×表示对王×仍有感情,希望还一起过下去。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录音、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所生育之子也已成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或矛盾亦在所难免,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婚姻状况、离婚原因、举证情况,在本案中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问题,尽快找到解决方法,必要时,双方也可以向子女寻求建议或帮助,力争以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夏 莉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