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38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周焕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红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