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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绍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50号罪犯朱绍岳,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朱绍岳等五人退赔人民币23294元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朱绍岳等四人退赔人民币39470元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绍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6.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绍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绍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