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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孙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南郊大队教导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中油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50号张涛申请执行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30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强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