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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昌礼与胡瑞学、彭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礼,胡瑞学,彭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昌礼,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瑞学,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成伟,女,汉族,1967年1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瑞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6614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昌礼被执行人胡瑞学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