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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高培林与高培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林,高培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81号原告高培林。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培顺。委托代理人高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培林与被告高培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