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高培林与高培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林,高培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81号原告高培林。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培顺。委托代理人高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培林与被告高培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