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务农。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邓某经人介绍先后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和熙园,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对参加者进行虚假性和欺骗性的宣传,歪曲国家政策,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缴纳申购费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被告人邓某要求每名参加人员申购二十一份(第一份3800元、后二十份每份3300元)股份加入该行业,合计缴纳69800元,随后即向其返款19000元(实际申购人员缴纳了50800元)。该工程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晋级及发展模式,参加者根据直接或间接累计的份额级别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份额21份)、经理(份额65-600份)、老总(份额601份),实际操作部将前两级的实习业务员和业务员去掉,三个晋升阶段依法为:主任、经理、老总。上线人员按金字塔式的增长方式发展成员,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二名直接下线人员,下线人员根据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人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人员可以直接拼成6000余元,下线人员发展人员时可以间接提成2300元,再往下发展一层可以间接提成1520元,经理、老总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邓某在传销中,为诱骗他人加入,指导、教唆其组织成员发展下线人员,管理、协调下线人员间的关系,积极安排其他人员为拟加入者“上课”。至案发,被告人邓某诱骗大悟县夏店镇、新城镇、城关镇等地多人参加传销活动,在安徽省合肥市发展了多级传销团队。被告人邓某发展直接、间接下线117人。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17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玲审 判 员 付北成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莉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