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肖付臣与李俊玲、李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付臣,李俊玲,李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634号原告肖付臣。被告李俊玲。被告李光泽。原告肖付臣诉被告李俊玲、李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付臣、被告李俊玲、李光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付臣诉称:2014年7月24日两被告找原告说俊玲孩子结婚急需20000元,无论如何也要帮帮忙。从原告手中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两被告说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两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被告按约定利息支付至还款完毕;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7月24日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借款和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李俊玲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家庭困难钱没有还。被告李光泽辩称:没什么说的。被告李俊玲、李光泽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证据。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李俊玲、李光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俊玲急需用钱,通过被告李光泽介绍并担保,原告肖付臣于2014年7月24日借给被告李俊玲两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李俊玲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光泽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5年秋后被告卖完玉米还原告借款时,原告嫌归还的少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被���以家庭困难为由,未能偿还,至起诉时被告本金利息均未偿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俊玲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庭审时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约定的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到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李光泽作为此债务的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李光泽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付臣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利率15‰计算到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李光泽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俊玲、李光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