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项庆统与关大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庆统,关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项庆统,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关大利,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项庆统与被执行人关大利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大利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项庆统租金八万四千六百五十七元,2016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人项庆统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项庆统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关大利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未查找到关大利,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关大利在各银行共开设9个账户,账户余额2923.84元,本院已对其尾号为7575的账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关大利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关大利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关大利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关大利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关大利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项庆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关大利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项庆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关大利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项庆统发现被执行人关大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关大利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芸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