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与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黄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290-1号原告: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南门外高桥北侧良种场内3幢1层。法定代表人:姚水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红华,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雄,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翠园街18巷8号401,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309181973。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天冠保险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