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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丽等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394号原告周凤鸣、周风岐、周凤至、周凤颐、周鑫、周颖、周丽、赵翠珍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经审查,被诉答复意见的内容涉及不动产,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凤鸣、周风岐、周凤至、周凤颐、周鑫、周颖、周丽、赵翠珍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玮人民陪审员     赵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