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平与罗震、谌厚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罗震,谌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罗震,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谌厚珍,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罗震、谌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做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132-1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谌厚珍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财富广场3-1808号的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震、谌厚珍自愿将上述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李平抵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谌厚珍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财富广场3-1808号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李平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李平。二、申请执行人李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