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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同辉、李泓、刘俤俤、张秋贵、叶勤开设赌场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81号被告人张同辉、李泓、刘俤俤、张秋贵、叶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同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李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刘俤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张秋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叶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同辉、李泓、刘俤俤、张秋贵、叶勤在银行无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同辉、李泓、刘俤俤、张秋贵、叶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