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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钱中印与谢学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中印,谢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钱中���,证件号码412726198007294512。被执行人谢学中。钱中印与谢学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郸民初字第23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学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钱中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学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钱中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学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钱中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展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