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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招云与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招云,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310号原告王招云,男,1975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聪怀、陈华列,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平辉,男,成年。被告李小鉴,男,1968年8月3日出生。被告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梅岭镇玄钟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67300258M,法定代表人李小鉴。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招云与被告陈平辉、李小鉴、诏安县梅岭润发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招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招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招云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