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海龙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龙,孙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龙,男,41岁,汉族,现住阜新市阜蒙县扣莫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国,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旗口镇宿东村。上诉张海龙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本案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