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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初1742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