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文兴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118号罪犯刘文兴,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昭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十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刘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兴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9月10日止。罪犯刘文兴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