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郁有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有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有德,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工,住江西省余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有德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斐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有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郁有德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菜市场门口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李挂在电动车上的1个挎包,内有步步高vivoX6PlusD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47元)、人民币900元及手提包等物。同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湖滨街道隆兴路蓝天旅馆抓获被告人郁有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物证被盗财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郁有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有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44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有德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郁有德另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郁有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有德盗窃的财物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郁有德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