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和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575号罪犯周和庆,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和庆犯盗窃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和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周和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和庆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和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和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