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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宋配权与段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配权,段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319号原告宋配权,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7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小鹏,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配权诉被告段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配权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小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配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配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配权承担。审 判 长  刘 白人民陪审员  段玉雄人民陪审员  宋祥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书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