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宋配权与段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配权,段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319号原告宋配权,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7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小鹏,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配权诉被告段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配权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小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配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配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配权承担。审 判 长 刘 白人民陪审员 段玉雄人民陪审员 宋祥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书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