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丰敬与宝鸡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敬,宝鸡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丰敬,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68********,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西区*****号。被执行人宝鸡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楼1单元2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6705-4。法定代表人高大敏,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丰敬与宝鸡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