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媛,1980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陶敏,男,1982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李媛媛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陶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敏在旌德县林业局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陶敏在旌德县林业局处工资收入43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