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11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尤某,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佘某,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