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胜海、何春艳、张芷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海,何春艳,张芷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海,男,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何春艳,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申请执行人张胜海之妻。申请执行人张芷萱,女,汉族,生于2013年9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理人张胜海,男,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申请执行人张芷萱的父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1325民初418号张胜海、何春艳、张芷萱诉王佐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