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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驾驶员,住广德县。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代理检察员吴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应某某驾驶号牌为皖PXXX**的黑色起亚狮跑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德县桃州镇团结路与西环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绿化带旁边的山体上。经认定,本起事故应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2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成某某、赵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驾驶号牌为皖PXXX**的黑色起亚狮跑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德县桃州镇团结路与西环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绿化带旁边的山体上,造成上述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2月26日,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应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现场调查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成某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静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