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国,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徐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23号。负责人方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云龙,系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1栋5楼。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云龙。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与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9800.00元,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茂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