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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通杰玛电机有限公司与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南通杰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工业新区枚皋西路3号1幢。法定代表人余广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杰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铁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杰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浦商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南通杰玛电机有限公司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淮安梦迪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马作彪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