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韦春兰、洪某等与冯东成、冯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兰,洪某,洪耀忠,杨桂清,冯东成,冯振才,李结清,莫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韦春兰,女,壮族。申请执行人洪某。法定代理人韦春兰,女,系申请人洪某的母亲。申请人洪耀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桂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冯东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振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结清,女,汉族。被执行人莫远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春兰等人与被执行人冯东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9205.4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353元、负担执行费7567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2)浔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