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尹彦晶与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同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彦晶,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同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尹彦晶。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金斗路南段。被执行人:山东同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号泉景恒展商务大厦***室。尹彦晶申请执行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同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同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