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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蒋雪峰与丛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峰,丛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691号原告蒋雪峰,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丛鸣,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负责人李学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峰诉被告丛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蒋雪峰负担。审判员 魏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