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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89号原告惠某。委托代理人白俊莲,系沈阳市铁西区炎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晨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