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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苏滨与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滨,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刘苏滨,居民。被执行人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中国,村主任。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