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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波与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76号原告:王波,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地税花园5号楼1单元703号。被告:杜继宏,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11组。被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