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波与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76号原告:王波,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地税花园5号楼1单元703号。被告:杜继宏,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11组。被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杜继宏、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