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明良申请执行王杰、郑金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良,王杰,郑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77号申请人任明良,男,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郑金志,又名郑东林,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任明良申请执行王杰、郑金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保平 来自